支票丟掉了怎麼辦?支票遺失公告、如何登報作廢

   

 

支票丟掉了怎麼辦?

當支票遺失時,支票權利人(可能是發票人亦可能是支票受讓人)可以查好該支票的明細(包括金額,到期日,有無抬頭,支票號碼,發票人帳號,付款銀行等資料),到付款行填寫止付通知書(需攜帶身份證及印章),並在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行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再將此公示催告交與付款行。這樣就可以保證不會被別人領走。缺乏公示催告證明,止付通知視同無效,銀行仍可付款給持票人。

在公示催告後,若該支票到期,支票權利人得提供相同於支票金額之擔保品給銀行,向銀行請款;或得請求將支票金額依法提存。對尚未到期之支票,權利人也可提供擔保品請求發給新支票。

要注意的是,此張支票於公示催告之公告後六個月內,如果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權利人尚須在六個月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並於取得除權判決後,攜帶除權判決書向付款行提示以領取該支票上之金額或解除擔保品之擔保。

拾獲支票者,理應交給警察局失物招領。一般而言,失物招領的時效為期六個月,若遺失者未於期間內領取,此失物即歸拾獲者所有
;若支票遺失者有向備案之警察局認領失物,必須在先繳招領之刊登報章雜誌費及保管費,而拾獲者也可依該遺失物之價值請求十分之三之報酬。但遺失支票並不等於遺失現金,支票可能到期領不到錢,故票面金額不一定是該支票之價值。除外,還要考慮支票「劃線」與「不得背書轉讓」問題。如支票上未載明受款人,也非劃線支票(祇得透過存款行提出交換而不得兌領現金之支票),拾獲人應可請求此項報酬;但如為劃線支票但仍未載明受款人,該支票仍可自由轉讓,善意受讓人仍可主張支票權利,故也應認為可向權利人請求若干報酬。若支票票面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者(這時都是有受款人且為劃線支票),因已無善意轉讓及被他人兌領現金之風險,故拾獲者不得要求給付票面價值十分之三報酬


經聲請公示催告支票之拾獲人,拿去銀行領款,銀行不但不會付款
,還要將拾獲人的資料,經由票據交換所送至他住所所在地的警察局進行偵訊,因為他已犯了〈刑法〉上之侵占遺失物罪,可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支票掛失止付對發票人的影響不大,因為他本來就該付那筆金額,主要受影響的是執票人。若執票人急須使用該支票上之資金,除非有好心人士拾得送回,自可撤回止付
,並向付款行提示請求付款,否則即使是經過掛失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還得經過至少九個月的時間才能領取該票款。

至於是否會有好心人士將支票送到警局,除了靠運氣外,也要看支票權利保全措施如載明受款人、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等字樣是否完善。過去有一位國庫支票的執票人遺失了支票,拾獲此支票的民眾將此送交警局,而向執票人請求支票金額的十分之三為報酬,執票人不接受,拾獲者乃一狀告上法院。由於國庫支票上一定有載明受款人、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等字樣,官司的結果是執票人勝訴。

在此要提醒拾獲支票者,若能將支票返還,或許還可為自己添加一筆意外之財;若不返還反而拿去銀行領款,則會有刑事責任。路不拾遺的美德要保持,來路不明的錢財及物品要送到警局招領,不可貪小便宜,因小失大,反而讓自己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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